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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之不起诉博鱼体育-博鱼体育官方网站-最新网址案例汇总

发布日期:2024-11-07 09:36 浏览次数:

  博鱼体育,博鱼体育官方网站,博鱼体育最新网址,博鱼官网,博鱼app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2日至6月26日期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苑**栋**门**室、**苑**栋**室内,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登陆“欧博ALLBET”境外赌博网站,提供给自己、刘某乙、刘某丙、能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经提取“投注记录”显示:2020年6月22日至6月26日期间“下注总额”为1007550注,折合人民币100.755万元;“输赢情况”为-36200注,折合人民币为输3.62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刘某甲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负责帮助刘某甲通过操作电脑,给参与赌博的人在赌博网站上下注,并收取赌资,后根据下注及赔率情况帮助刘某甲给参加赌博的人结算赌资。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刘某甲称投注记录只是流水,不是实际的赌博资金数额,且无法确定刘洪艳自己的下注金额;刘某甲称在2020年6月份在赌博网站充值2万元,且该赌博账号没有绑定银行卡,公安机关没有调取相关记账凭证,因此难以认定刘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郝某某(不起诉)二人商议欲共同经营**厅,并由郝某某出面和魏某某(不起诉)签订了承包协议,租用魏某某位于本市上海路**厅的场地及内置的一组7台“水浒”机、3台“捕鱼”机等设备。后,周某某找来朋友范某某(不起诉)在一组7台“水浒”机上加装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龙”机主板,并利用遥控器实现双系统自由切换,机器调试好后于8月26日开始对外营业,9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一组7台“水浒”、“打龙”双系统机及3台“捕鱼”机。经鉴定,一组7台双系统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是赌博机。根据收银系统营业账目,认定双系统机和“捕鱼”机涉案赌资共870559元,其中双系统赌博机获利135722元。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在手机上通过“闲逸棋牌APP”建立亲友圈,在自己的微信上拉取牌友,进入到自己的亲友圈内以“偎麻雀”和“跑得快”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熊某甲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的赢家“水钱”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偎麻雀”字牌大小为2元钱一分,输赢在500分以下收取赢家20元“水钱”,输赢在500分以上收取赢家40元房费。“跑得快”扑克牌按10元一局收取赢家“水钱”。2019年5月份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熊某甲通过“闲逸棋牌”APP中的亲友圈开设赌场,收取10元、20元、40元不等的“水钱”共非法获利19000余元。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份至4月初,麻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镇**村内开设赌场,利用“做宝”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开设过程中,麻某乙、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参与赌场日常管理,收取头薪;陈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做宝”供人押注,并抽取头薪;麻某丙(已判决)从2020年3月20日开始在赌场内做理手;吕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中放款,累计金额达3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麻某甲和麻某丁、麻某戊(均另案处理)从2020年2月中旬开始至2月下旬为赌场提供场地。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均达20人以上。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与同案犯麻某丁、麻某戊均辩解称在其家中赌博时系村民自发的赌博活动,无组织者也没有抽取头薪,在案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麻建新兄弟家中赌博时属于聚众赌博或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故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麻某甲不起诉。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另案处理)在菲律宾马尼拉OKODA赌场太阳城赌厅内开设太阳城账户,由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组织国内人员前往菲律宾马尼拉OKODA赌场太阳城赌厅参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兑换好太阳城赌场筹码进行赌博,待赌局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再利用其妻子中国境内的银行卡与参赌人员进行钱款的结算。即使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国内期间,仍由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组织参赌人员前往菲律宾马尼拉OKODA赌场太阳城赌厅参赌,由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兑换好筹码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待赌局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境内用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与参赌人员结算。菲律宾马尼拉OKODA赌场太阳城赌厅根据郑某某太阳城账户内的交易流水给予郑某某、郑某甲等人抽成,共计获利800余万元。

  赤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4年初,熊某甲与阮某某、陈某甲、熊某乙合伙在咸宁市温泉**开设一赌博游戏机店,每人出资2万元,并以2.6万元承租门店,以约3.5万元购买一组龙机(8台)、一组狮王争霸(8台)、一台君临天下等赌博机。经营期间,熊某甲与阮某某先后负责店里的资金管理,陈某甲负责外围关系,熊某乙负责赌博机技术问题,店内先后雇请了熊某丙、程某某、陈某乙、宋某等工作人员,程某某负责店内日常管理。2014年1月24日,该店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岔路口派出所查处,程某某被行政拘留七日。该店经营期间,阮某某、熊某甲、陈某甲与熊某乙每人分得盈利5万余元。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中开始,赖某乙、赖某丙、赖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经密谋后,由赖某丙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以及负责每把赌局的抽水和赔付、由赖某乙提供赌场的扑克牌以及赌桌、由赖某甲负责在现场参赌以及看场、由罗某甲负责在现场看风、开门、由罗某乙负责在现场与赌客兑换现金人民币,众人合伙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楼出租屋内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赚取违法所得。经核实,该赌场每把发6到9份牌,采取轮流发牌的形式,以每把至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允许搭牌),遇到零点则抽水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点数大的则为赢家。

  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14日,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熊某某、李某丙(已起诉)利用“大亨互娱”APP软件平台开设名为“新世界”俱乐部的网络赌场组织赌客网上赌博,以1元人民币兑换虚拟筹码10分的方式进行充值。2019年10月,“新世界”俱乐部与佘某某、阳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黄某某、聂某某、陶某某(已起诉)经营的“共创商贸”俱乐部合并,共同壮大赌场。佘某某、阳某某等人发展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期间,佘某某等人共获得抽头渔利至少206.55万元;其中,安某某至少抽头渔利6万元。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夏天,以苟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首的三方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包间内,采用扑克牌、专用赌桌、筹码等为赌具,以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苟某某、苟某甲(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王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出资共计300万元成为赌场股东,作为庄家本金。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不参与赌场实际管理,分别安排袁某某、苟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代表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参与赌场管理。赌场使用房间系**酒店住宿经营房,由酒店老板赵某某提供,赌场支付费用,且赵某某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持续经营约一个月,期间多名赌客使用现金或在赌场POS机(商户名称:陕西省**电器店)刷卡购买筹码,再进行赌博。经鉴定,该赌场使用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6月31日共收到转入赌资1,912,924.18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至2020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网上从事软件买卖,其倒卖的网络软件中包含“任我赢”、“微单机器人”等赌博软件及用于窃取他人微信信息等非法软件。在贩卖软件过程中,使用其本人支付宝(魏某某,支付宝1539269****)和朋友蒋某某支付宝(支付宝用于贩卖赌博软件等各种软件转账所用。调取魏某某实名认证支付宝流水显示,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魏某某使用自己的支付宝用于倒卖软件转账给袁某某(贩卖赌博软件嫌疑人,另案处理)、陈某某(外号小*,倒卖赌博软件嫌疑人,另案处理)等人转账流水为257156.1元;魏某某使用蒋某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倒卖赌博软件转账流水为147485元,合计流水为40余万元;魏某某自己供述倒卖非法软件的流水为24万多元,获利为1万元左右;其中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5月8日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魏某某的购买赌博软件的流水为23831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27日,魏某某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购买赌博软件的流水为2810元;魏某某使用蒋某某支付宝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某转账给魏某某购买赌博软件的流水为5405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在陈某某处购买赌博软件的流水为22030元;陈某某将购买的赌博软件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某又将赌博软件卖给唐某某等人,唐某某用赌博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我县居民刘某某在唐某某组织的网络赌博中,输掉150余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罗某某利用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获取的总代理权限,发展下线代理及赌客,获得皇冠网的返点费用,包括有效投注金额的2.25%、1.25%、0.75%(俗称ABC盘洗码费)、有效投资金额的1.6%、赌客输的金额的10%(俗称干一成)三种返点模式,并与皇冠网及部分下线代理约定共同占成比例,共同分配开设赌场收益。皇冠网以足球等体育类比赛作为赌博项目,以授予代理信用额度的方式进行赌博,即赌客不需要预付资金,而是利用其上级代理所赋予的信用额度下注,再定期与其上一级代理结算赌博输赢后进行资金交付。代理对其下线代理及赌客投注负责并进行担保,与其上一级代理定期就其下线所有代理及赌客的投注输赢进行结算、支付,如果线下赌客无法支付所输赌债,则由该代理负责向自己的上一级代理直接支付赌客所输赌债,否则会被封停其下线所有账号。罗某某先后发展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代理,杨某某发展赌客汪小华,上述人员各自发展赌客通过网络在皇冠网参与赌博,并以收取返点或占成等方式获利。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加入网络赌博网站代理商的方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旁**商行内,销售“私彩”进行非法获利。2017年4月30日,李某某因销售“私彩”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3月31日,李某某又在上述地点销售“私彩”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打印机1台、彩票纸1卷、面值10元人民币1张。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至5月初,周某甲、“小甜大大”、“靠谱”(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若干个“唯一”支付宝抢红包赌博群,以红包备注数字中雷的规则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获利,招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周某乙、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根据赌场盈利约定一天工资人民币100-500元不等。其中周某甲负责出资和管理、购买机器人、赔付、拉邀赌博人员;周某乙负责发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储某某负责秒挂抢包。期间,上述支付宝群内参赌人员累计至少200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人民币50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0万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偶尔协助丈夫褚某某使用软件秒抢红包,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褚某某等人均无法供述清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体参与的时间、天数,导致王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无法查明;其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均辩解赌博群内的实际玩家只有十余人,其他为机器人、僵尸号等,其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驳斥。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期间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6次在本县**镇**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王某某、廖某某为组织股,坐正方的人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及陆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方水股。自该赌场开设以来,王某某、陆某某等人共同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下同)7.2万余元,其中刘某某参与1次,抽头渔利0.8万余元,刘某某获得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2020年4月17日,王某某等人在本县**镇**村**湾一民房内组织多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刘某某、陆某某等人坐正方聚众赌博,该次赌博共抽头渔利0.8万余元。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新沂市**镇**村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浴池”男更衣室内投放一台“”及一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后因疫情原因没有经营。2020年11月,该浴池重新开业。2020年11月28日,李某甲、李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在该浴池内玩“”及“打鱼机”时被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当场清点,“”内有人民币193元,“打鱼机”内有人民币323元。经新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被查获的“”、“打鱼机”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属于赌博机。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其微信创建了名为“无敌牛2/4推注20倍”的微信群,并陆续拉入80余人进群,在群里发送“无敌牛”APP游戏软件邀约人员参赌。而后,刘某某使用其另一微信号在“无敌牛”APP内组建俱乐部,并根据参赌人数在俱乐部建房间组织微信群内成员进行斗牛赌博。每场赌局结束后,刘某某将APP内自动生成的赌局战绩图转发至微信群中,参赌人员则按照战绩图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与其结算赌资。2018年4月4日至12日,刘某某先后组织微信群内成员到“无敌牛”APP软件其组建的俱乐部房间中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4万元,刘某某按照每100元抽取5元(50元封顶)的比例从赢家处抽头,累计非法获利至少4000元。2018年5月23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提供了易某某开设赌场案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起在琼海市嘉积镇**小区门口旁一楼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间铺面摆设了5张麻将桌开设了一家麻将馆,供客人打“海南麻将”。自2018年1月份左右,罗某某将打“海南麻将”改为打“红中麻将”。罗某某规定自每天中午12时至18时,18时至24时分时段每人胡第一次牌之后就要交1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此后再有胡牌便在时段内不再收取其服务费。自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罗某某累计获利约45000元人民币。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棋牌室供群众娱乐消遣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按照2005年1月10日“两高、一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 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 ,不得以赌博论处”的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至7月19日期间,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浠水县**镇**小区,**镇**山庄、**山庄、**村以及**镇**仓库等地多次以“推筒子”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现场100元起注,4000-5000元封顶,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4.8万元,通过提取“缸子钱”的方式非法获利4.8万元。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和程某乙、周某甲、蔡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接受程某甲安排,为参赌人员置换现金并领取一定费用。同年6月2日至7月19日间,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参与置换现金42场次,共置换人民币69.73万元,获利人民币4000元。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张某某分别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家中、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西乡县金牛路**酒店、汉台区前进东路**小区,以电脑登录境外网站果博东方平台,实时转播赌场画面的方式,开设“龙虎”网络赌场,每局抽水5%或10%。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小区居民房内,以果博东方平台进行“龙虎”网络赌博,并用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的账号及银行账户多次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收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共接受赌客投注3326700元。2013年到2015年赌场开设期间,张某某雇佣刘某某为司机,负责接送张某某。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本市**镇**村**组的房子租赁给姚某某(另案处理),后姚某某将该房子用于开设赌场,赌场内设有11台“”游戏机,姚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经营管理,期间龚某某未进过该出租房。当月26日,姚某某通过微信及电话联系赌客至赌场内参赌,1元兑换1分,以押“庄、闲、和”的方式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赌客每把可押注20分至2000分不等,其中押中庄、闲是以1倍赔,押中和以8倍赔,且每一把押中庄家后抽成5%。襄阳市人卜某某(另案处理)受姚某某雇佣到赌场内端茶倒水、用姚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赌资,约定每月工资三千元至五千元。2020年6月6日,民警现场查获该赌场,将姚某某、卜某某带出所接受调查。同年6月15日,龚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网上建立“招财进宝”等QQ群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利用“澳洲幸运5”等开奖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参赌人员的赢家中抽取提成作为盈利。2019年10月,雷某某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入股。期间,李某甲等人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李某乙、殷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财务,负责该赌博群的日常管理,李某乙同时负责每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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